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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聪等 | 知识产权领域中非典型犯罪的风险讨论

潘聪等 知产前沿
2024-08-26

作者 | 潘聪 姚熙尧 赵辰星 崔博平 解偲琦

目次

    
一、概述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三、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罪四、扰乱市场秩序罪五、扰乱公共秩序罪六、妨害司法罪七、贪污贿赂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213条至第220条“侵犯知识产权罪”列举的典型罪名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以及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等九种类型的典型犯罪。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也同时存在其他非典型犯罪类型,本文对此进行风险讨论。








一、概述

我们通过北大法宝全文检索关键词有“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截至2024年6月27日,共检索到刑事案件28655起。

排名第一位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6951),其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罪 (24321),本文对此不做讨论,在排除这些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之后,剩余相关案件有2630起。

排名第二位的是侵犯财产罪 (680),接着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09)、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6)、贪污贿赂罪 (305)、渎职罪 (120)、危害公共安全罪 (84)、危害国防利益罪 (7),其他犯罪(22),如下图所示。

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排除侵犯知识产权罪后有2630起)中,扰乱市场秩序罪1470起 (含有非法经营罪1270起,合同诈骗罪149起)、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279),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94)、金融诈骗罪 (59)、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55)、危害税收征管罪 (44)、走私罪 (11)。

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妨害司法罪272起(含有虚假诉讼罪(8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6),伪证罪(33),妨害作证罪(16)),扰乱公共秩序罪247起(含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4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44))。

由此可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非典型犯罪类型中,比较常见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279),非法经营罪(1270),贪污贿赂类犯罪(305),合同诈骗罪(149),虚假诉讼罪(8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6),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4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44),伪证罪(33)、妨害作证罪(16)等。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等。

知识产权诉讼中,可能会涉及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是由于,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出现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例如,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些行为极可能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罪与非罪的界定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则一般视为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具体销售金额无法查明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4月5日做出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可能还会与知识产权类犯罪相互竞合。例如,在符合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如果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属于伪劣产品,则一行为触犯二罪名,分别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此时应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但是,如果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认定为伪劣产品,则不能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只能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在典型案例方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例如有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店刑初字第312号陈玲琪等销售伪劣产品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677号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85号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








三、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罪

知识产权领域中,也可能会存在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罪主要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等。

在新的《公司法》实施之后,注册资本的实缴显得尤为重要,利用知识产权弥补注册资本的不足,成为了“曲线救国”的途径之一。但如果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则有可能会导致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在企业面临重大的知识产权风险(例如国内外重大权属争议、诉讼纠纷)但又选择故意隐瞒时,则可能会导致欺诈发行证券罪(例如在上市过程中)、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例如针对有义务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则有可能会导致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而在败诉的情况之下,故意选择破产或者恶意注销公司,则有可能会导致虚假破产罪。

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或者开拓知识产权业务时,如果存在行贿受贿的情况,则亦可能会导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例如针对私营企业)、受贿罪(例如针对国有企业)。典型的案例,例如(2019)京0105刑初2664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黄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15)朝刑初字第257号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14)临罗刑一初字第86号胡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34号胡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








四、扰乱市场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主要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合同诈骗罪;等等。

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尽管民事案件居多,但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能会导致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关于虚假广告罪: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为了降低赔偿、证明销量或者销售额较低,经常会提供刷单类的证据材料,此类证据材料虽然有可能会使得侵权赔偿降低,但亦存在虚假广告罪的嫌疑。典型的案例,例如(2024)浙1126刑初65号郭某芳虚假广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闽0304刑初95号张某虚假广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于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的案件数量较多,其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国家规定的专营权、 许可和批准经营权及相关市场经营秩序。因此,如果侵犯知识产权时,还涉及到侵犯这些法益,则有可能会触犯非法经营罪。典型的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9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呼和浩特市H教育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白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如果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风险。

关于合同诈骗罪:在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例如转让、许可、质押等),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则有可能会导致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例如有(2022)京0113刑初395号张某合同诈骗案(谎称拥有某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并签订复制权/发行权授权使用合同),(2018)冀04刑初40号周某合同诈骗案(利用违背自然规律的实用新型专利入股合作开发合同)。








五、扰乱公共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主要包括: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等。

在行政查处或者行政裁决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则可能导致妨害公务罪。而在知识产权诉讼活动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则可能会导致袭警罪。

在知识产权领域,如果有代理机构或者当事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例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则可能会导致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有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则可能导致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典型案例例如(2019)苏04刑初52号方海生假冒注册商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取证工作中、以及涉及敏感信息或敏感项目的商业秘密诉讼中,也应注意防范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相关风险。








六、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类犯罪,主要包括: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等。

在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有可能会构成伪证罪。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有可能会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中,若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则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若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则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典型案例例如有(2021)浙8601刑初35号曹某某、许某某、冯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妨害作证罪案;(2016)闽0504刑初235号福建省泉州市辉某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妨害作证案。

若当事人伪造权利证明、或者以捏造的侵权事实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这在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中并不鲜见,例如抢注他人商标或者抄袭他人技术申请专利,进而发起知识产权诉讼恶意索要赔偿,尽管民事案件居多,但亦有刑事风险。又例如,为了抗拒执行、或者反制对手,被告可能会伪造文件并发起虚假诉讼,试图获取非法利益,此时亦会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经常需要签订保密协议,若此时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有可能导致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甚至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在知识产权庭审时,若扰乱法庭秩序,则有可能会导致扰乱法庭秩序罪。若发现当事人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则有可能导致窝藏、包庇罪。若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则有可能导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在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若被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则有可能导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若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有可能导致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七、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类犯罪主要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等。

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过程中,在知识产权行政查处、法律诉讼、运营管理过程中,若出现受贿行为,则可能会导致刑事犯罪风险。典型的案例,例如有(2020)苏03刑初107号陈某受贿案(为科技项目立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2017)闽05刑终584号李某受贿案(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7)鲁03刑终65号江某受贿案(为获取专利技术实施项目专项资金)。

同样地,作为受贿的相对方,行贿行为也同样会存在刑事犯罪风险。典型的案例,例如有(2015)济刑终字第316号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供销中心、泰安市某乙钢管有限公司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路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行贿罪案。此外,作为介绍人、斡旋者也同样存在刑事法律风险。而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有可能会卷入其中。

综上,本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的逻辑顺序,介绍了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六大非典型犯罪类型,每类犯罪类型之下又有若干更细分的犯罪罪名,这些罪名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也有可能会出现,应引起相关从业者的关注,并做好风险防范和合规工作。本文是笔者根据法律研究和案例检索撰写而成,文中观点仅代表笔者当前研究的成果,不当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潘聪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1581126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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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聪 姚熙尧 赵辰星 崔博平 解偲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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